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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400460295292F/2022-0845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市乡村振兴局 文  号 赤乡振发〔2022〕65号
成文日期 2022-06-28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赤峰市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11-17 09:33

政策文件解读:《赤峰市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赤乡振发〔2022〕65号


各旗县区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下同)就业增收作用,规范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办法》,制定了《赤峰市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基本措施,各地要充分认清当前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形势任务,把就业帮扶车间作为促进脱贫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的重要载体,成立专班组织就业帮扶车间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切实发挥其带动就业作用,提高就地就近就业水平。

二、严格开展认定

各地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脱贫攻坚期内认定的扶贫车间逐一重新进行认定。严格按照认定标准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建立管理台账并录入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取消资格;相关工作要于8月底前完成。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各地要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做好认定工作。

三、加强日常管理

各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辖区内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会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就业帮扶车间生产运营状况,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推动就业帮扶车间健康发展,持续发挥吸纳带动作用,促进脱贫人口就地就近就业。


附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下同)就业增收作用,规范就业帮扶车间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提升脱贫人口就业质量、保障脱贫人口稳就业、促进脱贫人口增收作为首要任务,强化政策扶持,健全服务保障,推动就业帮扶车间健康发展,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脱贫人口返贫、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持续动力和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按照企业自愿申报、苏木乡镇审核推荐、乡村振兴部门会同人社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并在各个环节进行公示公告,全程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苏木乡镇政府对帮扶车间进行日常监管,落细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旗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权对帮扶车间认定工作,行业部门承担行业指导责任,具体负责帮扶车间的认定授牌、政策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检查等工作;就业帮扶车间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不断强化安全管理。

——坚持示范带动、创业带动原则。依托就业帮扶车间规范性发展,积极在发展中探索示范带动作用,突出将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运用到助推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上来。充分利用各项扶持政策引导、培育农村牧区创业带头人,鼓励支持农民工、大学生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使其在助力乡村振兴中体现自身价值社会价值。

(三)目标任务

推动就业帮扶车间有序规范发展,促进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落实帮扶措施,发挥其带动就业作用;对暂不符合条件经营主体,引导其完善安全运营机制、规范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吸纳就业能力,逐步向就业帮扶车间发展;对脱贫攻坚期认定的扶贫车间,全部纳入就业帮扶车间管理范围,进行重新认定,对经营管理不善、长期停产、吸纳带动能力小的扶贫车间有序清退

二、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条件

就业帮扶车间是指在脱贫攻坚过渡期内,经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标准和程序认定,以吸纳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为目的,且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分散式或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车间)、农牧民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认定就业帮扶车间需具备以下条件:

1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人数5名以上;用工50人(含)以上的,吸纳脱贫人口要占务工总数10%以上

2吸纳脱贫人口依法签订劳务协议(或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临时性、季节务工就业的,年度累计用工时间达到3个月(含)以上

3.月工资或计时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

4.根据岗位工种需要按规定脱贫人口缴纳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就业帮扶车间须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生产经营稳定;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车间管理等制度健全;未从事违法、污染及对人体身心健康有害的生产经营活动。

)认定程序

1.经营主体申报。经营主体向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帮扶车间综合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法人资格、固定场所、“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花名册”(见附件2)、劳务协议、工资发放证明等可证明符合认定标准条件的相关资料。

2.苏木乡镇初审。苏木乡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审查组,依照认定标准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填写“就业帮扶车间现场核查表”(见附件3),提出初审意见,。

3.苏木乡镇公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旗县乡村振兴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对初审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向申报经营主体书面说明原因,经整改符合条件的,可依照本细则重新组织认定。

4.旗县区复审。旗县乡村振兴部门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就业帮扶车间现场核查表”,提出复审意见。

5.旗县区公告。对复审符合认定标准的,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并在旗县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复审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由旗县区乡村振兴部门向申报经营主体书面说明原因,经整改符合条件的,可依照本细则重新组织认定。

6.发放认定证书。对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向经营主体颁发就业帮扶车间认定证书(见附件4),认定证书载明:经营主体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就业帮扶车间地址、产品类别、认定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日常监管机关、发证日期等。相关信息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三、变更、取消、注销程序

(一)变更程序

1.就业帮扶车间认定之后,帮扶车间经营者、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帮扶车间地址、产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帮扶车间变更申请,填写就业帮扶车间综合申请表”,并提供相应变更资料。

2.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变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填写“就业帮扶车间现场核查表”,将核实结果报旗县区乡村振兴部门。

3.旗县区乡村振兴部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苏木乡镇核实情况进行综合研判。核实结果符合认定标准条件的,准予变更,换发新的就业帮扶车间认定证书,帮扶车间认定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乡村振兴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并在旗县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核实结果不符合认定标准条件的,取消就业帮扶车间资格。

(二)取消程序

通过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苏木乡镇日常监管,发现就业帮扶车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就业帮扶车间资格:

1.连续生产的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终止生产加工与服务在半年以上的;

2.脱贫人口就业达不到认定标准规定的数量和比列满6个月,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

3.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封的;

4.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5.其它违法违纪原因停产的。

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就业帮扶车间资格决定后,应在乡村振兴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该经营主体下达取消资格通知书,并予以公告。公示有异议的,由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核查组再进行实地核查,并指导做好异议消除等工作。异议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研判,履行同意取消资格程序。相关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前,不得取消资格。

(三)注销程序

1.就业帮扶车间经营者因市场、资金等主客观原因,需要关停或是注销的,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注销申请,填写“就业帮扶车间综合申请表

2.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填写“就业帮扶车间现场核查表”,重点核查注销原因、脱贫人口和就业人员薪酬发放、支持及奖补政策享受等情况,经确认均依法依规得到妥善处置的,并向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注销申请及核查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经营主体的注销申请至向旗县区相关部门报送注销申请书,须在60日内完成。

3.旗县区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研判同意注销的,应在乡村振兴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注销经营主体下达注销通知书,并予以公告。公示有异议的,由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核查组再进行实地核查,并指导做好异议消除等工作。异议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研判,履行同意注销程序。相关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前,不得注销。

(四)相关要求

1.取消、注销的就业帮扶车间均须在旗县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并向市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

2.使用各级财政、京蒙协作、社会帮扶资金等支持建设的就业帮扶车间(原扶贫车间)关停、取消或申请注销资格的,旗县区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处理债务纠纷,待各类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完成后,再按要求履行取消、注销程序。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多措并举盘活已关停就业帮扶车间资产,使其持续发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对关停、取消、注销就业帮扶车间资格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就业帮扶车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妥善做好所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及其他就业人员的后续安置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就业人员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出现,维护社会稳定。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旗县区乡村振兴部门要建立就业帮扶车间管理台账(见附件6),实行动态管理。就业帮扶车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二)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1.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就业帮扶车间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收集上报就业帮扶车间生产运营情况、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工资报酬发放、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公布等情况,每季度至少实地看1次,填写“就业帮扶车间现场核查表”,对出现不符合就业帮扶车间条件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整改或并报旗县区乡村振兴部门履行取消程序,责令整改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见附件5

2.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就业帮扶车间生产经营、脱贫人口就业、工资报酬发放等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填写“就业帮扶车间现场核查表”,对出现不符合就业帮扶车间条件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整改或履行取消程序,责令整改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旗县区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帮扶车间纳入风险评估对象,聚焦其生产经营、利益联结、薪酬发放等适时开展风险评估,并指导其制定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强化政策扶持

就业帮扶车间延续享受原扶贫车间的费用减免、一次性奖补、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京蒙协作资金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奖补,具体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生产经营困难的就业帮扶车间纾困劫难,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就业帮扶车间订单不足问题。

附件:

1.就业帮扶车间综合申请表

2.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花名册

3.就业帮扶车间现场核查表

4.就业帮扶车间认定证书(参考样式)

5.责令整改通知书

6.就业帮扶车间管理台账




赤峰市乡村振兴局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