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400460295292F/2023-01709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 市乡村振兴局 | 文 号 | 内乡振字〔2023〕10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0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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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
各盟市乡村振兴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乡村振兴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3月1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
机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发挥帮扶项目资金对农牧户特别是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脱贫人口的带动作用,使其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持续稳定增加收入,更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乡振发〔202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获得支持与落实联农带农责任相结合,使用相关帮扶资金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做到应带尽带。
第三条 坚持强化带动效益与提升带动能力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定带动方式和受益程度,健全完善“带得准”“带得稳”“带得久”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坚持任务、责任、权力相统一,强化压实旗县管理责任,落实帮扶项目联农带农要求。
第二章 明确联农带农对象
第五条 重点对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进行带动帮扶,在此基础上,有序带动其他农牧户发展。
第六条 注重发挥农牧户主体作用,强化依靠辛勤劳动稳定脱贫、增收致富的工作导向,不断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章 落实联农带农责任
第七条 过渡期内,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京蒙协作资金、中央和自治区等各级单位定点帮扶无偿援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上述资金以下统称为“帮扶资金”)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项目经营主体要落实联农带农责任。
第八条 纳入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的经营性项目资产,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资产经营主体要落实联农带农责任。
第九条 其他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具备条件的鼓励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带动农牧户受益。
第四章 增强联农带农能力
第十条 培育壮大农牧业经营主体
(一)加大对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等农牧业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在龙头企业推荐、合作社评定、产业化项目安排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企业+基地+农牧户”“合作社+农牧户”等产业发展模式,不断提升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和带动能力。
(二)鼓励农牧业经营主体在具备条件的嘎查村建设生产基地,加强田头市场、产地储藏、保鲜烘干、食品加工、物流配送等产业设施建设,将适合就地承接的采购订单和劳务等提供给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户。
第十一条 加强产业园区建设
(一)支持各地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帮扶资金投入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围绕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羊绒、玉米等产业链的长期培育发展,推动优势特色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园区建设,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积极打造全链条产业,促进特色产业发展,提升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在生产、加工、经营等方面的参与度。
(二)用好京蒙协作帮扶资源,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延链强链补链建设,持续加强产业园区共建,加大企业引进力度,推动产业梯度转移。借助中央和自治区定点帮扶单位人才、技术、市场等各方面优势,强化以企业合作为载体的帮扶协作,助力帮扶地区产业发展,结合实际确定联农带农机制。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动员各地民营企业实施带动农牧户增收产业。
(三)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升县域就业容量,优先扶持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实现增收。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细化落实支持措施,支持入园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增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活力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增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活力,深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嘎查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整合盘活农村牧区各项资源要素,培育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夯实农牧户稳定收益的基础。
(二)过渡期内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权属和收益尽可能下沉到村到户,确权到嘎查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量化到成员,在充分尊重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可将集体收益优先用于支持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三)帮扶项目产生的嘎查村集体经济收益重点用于产业基础设施、乡村公益性岗位、项目运营维护、村级公益事业、监测对象帮扶、智志双扶奖励、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治理、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与提质增效以及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项目。
(四)帮扶项目产生的嘎查村集体经济收益杜绝简单发钱发物,防止“一股了之”“一发了之”和“泛福利化”。
第十三条 支持就业帮扶车间升级发展
(一)进一步支持就业帮扶车间升级发展,按照带动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情况分类健全完善鼓励政策,丰富就业帮扶载体,进一步扩大帮扶车间创建规模,引导就业帮扶车间吸纳更多农村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稳定就业。
(二)对具有较好市场前景且具有较强吸纳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的帮扶车间,积极支持其发展壮大,创新运用好厂房式、居家式、基地式、融合式发展模式,落实就业帮扶车间奖补政策,推动帮扶车间发展成为稳定吸纳就业的产业。
(三)积极盘活闲置的就业帮扶车间,调整优化运营模式,提升经营带动能力。
第五章 规范联农带农方式
第十四条 联农带农方式主要包括:吸纳就业、设置公益岗位、订单生产、托管代养、代耕代种、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技术服务(种养殖技术及品种改良等)、股份合作、土地流转、房屋租赁、以工代赈及其他为农牧户带来实际收益、增加收入的方式。
第十五条 直接带动农牧户发展生产
(一)加大到户项目支持力度,灵活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发展“短平快”增收小产业。
(二)积极推行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牧户发展生产的利益联结模式,引导支持经营主体与农牧户通过订单生产、托养托管、代耕代种、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等多种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把有发展意愿和能力的农牧户吸附在产业链中,形成经营主体与农牧户在产业发展上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的格局。
(三)采用托养托管、代耕代种等方式带动增收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等要确保所投入的资金资产保值。帮扶资金或帮扶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部分随人而在,没有继承权,人不在时归嘎查村集体或转移给其他的监测对象或脱贫人口。
(四)对于托管托养、代耕代种3年以上,经营效益好、履约能力强或通过订单生产、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股份合作等方式带动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20户以上且每户年均增收2000元或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在合同结束时,可按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收益资金的1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可从嘎查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各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吸纳农村牧区劳动力稳定就业
(一)积极推动经营主体通过吸纳就业等方式,建立与农村牧区劳动力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经营主体拓宽用工渠道,扩大用工数量,规范用工方式。通过优先雇用、设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帮助劳动能力较弱的农村牧区劳动力实现就业增收。在农村牧区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人居环境、交通、小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农村牧区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劳动力稳定就业,增加工资性收入。
(二)帮扶资金扶持的经营性项目,每投入100万元帮扶资金,应至少带动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常年稳定就业1人或6个月以上2人,灵活就业100天以上3人。
(三)对于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5人(含5人)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协议且稳定就业不低于6个月、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等,可给予稳定吸纳就业资金奖补,奖补标准按照吸纳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人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3个月工作时间计算,原则上不超过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3个月工资总额的30%,每年可申请一次。奖补资金可从嘎查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各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促进农牧户共享资产收益
(一)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应明确所形成帮扶项目资产的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方式,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予以明确,确保发挥联农带农作用。
(二)引导支持农牧户以资金、土地、房屋、自有设备等资产入股经营主体,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获得收益;鼓励农牧户通过土地流转、房屋租赁等方式获得租金收益,增加农牧户财产性收益。
(三)对承担资产收益项目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等要进行专项审计,凡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经营亏损、资产负债率高、净资产规模小于帮扶资金规模、存在失信或违法记录的企业,不得作为资产收益项目的承担主体。合作的企业、合作社和种养殖大户要投入一定的自筹资金,作为帮扶资金投入的担保或抵押,确保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或嘎查村集体经济利益有保障。
第六章 紧盯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在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时,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审核联农带农机制和预期成效,没有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和未明确成效的,不得纳入项目库。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经营性帮扶项目,不得审批实施。
第十九条 对已经实施的帮扶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对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的收入影响,科学评估联农带农方式和效果,做好风险防控和处置工作,确保产业运行安全。对不履行带动责任或者带动效果差、资产闲置、经营亏损的帮扶项目,要妥善整改。对挂名帮扶却未产生带动效果的项目,要及时处置,千方百计防范有可能发生的社会风险,坚决制止打着帮扶旗号从事与帮扶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帮扶项目涉及市场准入、政府购买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等情形的,要引入公平性竞争机制,全过程公开,规避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风险。
第七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把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作为加强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促进农牧户增加收入的重要举措,多措并举抓好工作落实,督促经营主体认真落实联农带农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帮扶项目类型和帮扶资金投入规模,确定具体的联农带农方式、标准和预期成效,联农带农综合成效高的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 将联农带农情况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内容,增加考核权重,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注重宣传引导,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联农带农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选树联农带农机制完善、带动效果明显、可学可用的先进典型,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资源进行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各盟市旗县乡村振兴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具体工作细则,细化要求,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3月1日